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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令
第号
《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办法》已经年12月29日省政府第9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年4月1日起施行。
省长李干杰
年2月24日
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
第三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应当遵循以人为本、科学施救、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的领导,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纳入安全生产专项规划,保障资金投入,统筹应急资源,建立统一指挥、协调有序、反应灵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机制。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监督管理职责。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有关行业、领域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责任制,完善应急组织体系,科学编制应急预案,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资,定期开展应急演练,事故发生后依法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全面负责;其他负责人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负责。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新闻媒体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的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的事故避险能力和自救互救能力。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信息系统,综合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等信息化手段,实现数据整合、动态更新与信息共享,提高信息化管理、指挥和应急救援能力。
第二章应急准备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风险辨识评估、案例研究、应急资源调查的基础上,依法编制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为应对某一类型或某几种类型生产安全事故,应当组织有关部门编制生产安全事故专项应急预案。
有关部门应当根据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职责,制定应对本部门(行业、领域)生产安全事故的部门应急预案。
第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体系,依法编制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并向本单位从业人员公布。
生产经营单位风险种类多、可能发生多种类型事故的,应当编制综合应急预案。
生产经营单位可以针对某一类型或者多种类型的事故风险,编制相应的专项应急预案,或者将专项应急预案并入综合应急预案。
对于危险性较大的场所、装置或者设施,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编制现场处置方案。
事故风险单一、危险性小的生产经营单位,可以只编制现场处置方案。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制定的专项应急预案,应当自公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报送上一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有关部门制定的部门应急预案,应当自公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报送本级人民政府备案,径送本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
矿山、金属冶炼、道路运输、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运输单位和使用危险物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的单位等高危生产经营单位,以及宾馆、商场、娱乐场所、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以下简称高危和人员密集单位)的应急预案,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布,并自公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照所属行业、领域报送有关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有关部门应当将应急预案的培训纳入安全生产培训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本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培训工作。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应急知识、自救互救和避险逃生技能纳入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每年至少组织1次应急预案演练。
高危和人员密集单位应当每半年至少组织1次综合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2年对所有专项应急预案至少组织1次演练,每半年对所有现场处置方案至少组织1次演练。
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年至少组织1次综合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3年对所有专项应急预案至少组织1次演练,每年对所有现场处置方案至少组织1次演练。
第十四条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建立定期评估制度,对预案内容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进行分析,实现应急预案的动态优化和科学规范管理。
高危和人员密集单位应当每2年至少进行1次应急预案评估;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3年至少进行1次应急预案评估。
第十五条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是综合性常备应急骨干力量,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执行综合性应急救援任务。
第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可以根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的实际需要,在重点行业、领域单独建立或者依托有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社会组织共同建立专业性应急救援队伍。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应当依托相关技术、管理等专业人员组建应急管理专家库,并可以根据需要聘请有关专家组成专家组,为应急救援工作提供决策建议。
第十八条高危和人员密集单位应当依托本单位从业人员建立专职或者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并按照有关规定报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其他生产经营单位、规模较小的高危和人员密集单位,可以不建立应急救援队伍,但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并与邻近的应急救援队伍签订应急救援协议。
工业园区、开发区等产业聚集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可以联合建立应急救援队伍。
第十九条应急救援队伍应当制定应急救援行动方案,定期组织训练,并每月至少开展1次救援行动演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各类应急救援队伍的协调联动,每年至少组织开展1次联合演练。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特点和危害,依托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专业性应急救援队伍和物资储备单位,逐步建立完善应急救援培训基地和应急物资储备库,储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资,并及时更新和补充。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指定特定的地点,用于存放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过程中形成的危险物品及其相关设备,并依法及时处理。
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急救援队伍和高危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值班制度,配备应急值班人员。
规模较大、危险性较高的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运输单位和使用危险物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的单位应当成立包括工艺、设备、安全等人员组成的应急处置技术组,实行24小时应急值班。
第三章应急救援
第二十二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应急救援措施,并按照有关规定在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事故情况,同时报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一)迅速控制危险源,组织抢救遇险人员;
(二)根据事故危害程度,组织现场人员撤离或者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
(三)及时通知可能受到事故影响的单位和人员;
(四)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故危害扩大和次生、衍生灾害发生;
(五)根据需要请求邻近的应急救援队伍参加救援,并向参加救援的应急救援队伍提供相关技术资料、信息和处置方法;
(六)维护事故现场秩序,保护事故现场和相关证据;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急救援措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接到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按照规定启动应急预案,立即赶赴事故现场,并采取相应的应急救援措施。
设区的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半小时内报告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属于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还应当在1小时内书面报告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并按照有关规定逐级上报。
第二十四条事故发生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设立由本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应急救援专家、应急救援队伍负责人、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等人员组成的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并指定现场指挥部总指挥,实行总指挥负责制。
参加应急救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
第二十五条现场指挥部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根据应急救援需要,组织制定现场行动方案;
(二)组织抢救遇险人员,救治受伤人员,研判事故发展趋势以及可能造成的危害;
(三)指挥、协调有关单位和个人参与现场应急处置,执行本级人民政府向应急救援队伍下达的救援命令;
(四)划定警戒区域,隔离保护事故现场,维护现场秩序;
(五)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故危害扩大和次生、衍生灾害发生;
(六)劝离与救援无关的人员,及时疏散和安置可能受到事故影响的周边人员;
(七)实施本级人民政府依法发布的调用和征用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的决定;
(八)组织安抚遇险人员和遇险、遇难人员亲属;
(九)按照本级人民政府的授权,发布应急救援信息;
(十)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根据事故处置工作需要,现场指挥部可以设立综合协调、现场救援、医疗卫生、救援专家、后勤保障、新闻宣传等专业小组,并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和防护用品。
第二十六条应急救援队伍接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的救援命令或者签有应急救援协议的生产经营单位的救援请求后,应当立即参加救援。
应急救援队伍和有关专家根据救援命令参加应急救援所发生的费用,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事故责任单位无力承担的,由事故发生地的人民政府审核后给予合理补偿。
第二十七条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过程中,发现可能直接危及应急救援人员生命安全的紧急情况时,现场指挥部或者统一指挥应急救援的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专家意见决定暂停或者终止应急救援。
经评估具备恢复施救条件的,应当继续实施应急救援。
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为实施应急救援,必要时可以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用、征用所需装备、设施、场地、交通工具等应急救援物资。接到调用、征用决定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在使用完毕或者应急救援结束后,应当及时归还被调用、征用的应急救援物资,或者给予合理补偿。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可以与有关单位和个人签订应急救援物资征用协议。
第二十九条现场指挥部或者统一指挥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的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完整、准确地记录应急救援的重要事项,妥善保存视频、图像、数据信息等相关原始资料和证据。
第三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中伤亡的人员及时给予救治、抚恤和进行伤残评定;符合烈士评定条件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定为烈士。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法律、法规已规定法律责任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制定应急预案或者未进行备案的;
(二)未组织开展应急预案演练的;
(三)未建立应急救援队伍或者未组织开展应急队伍演练的;
(四)未建立应急物资储备制度的;
(五)未执行应急值班制度的;
(六)迟报、漏报、谎报、瞒报生产安全事故的;
(七)未按照法定程序进行调用、征用的;
(八)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三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对生产经营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将应急工作纳入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
(二)未制定应急预案或者未组织开展应急预案演练的;
(三)未建立应急救援队伍或者未组织开展应急队伍演练的。
第三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生产经营单位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将应急救援预案进行备案的;
(二)未定期开展应急预案评估的;
(三)未建立应急值班制度或者配备应急值班人员的。
第三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迟报或者漏报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谎报或者瞒报生产安全事故的,依照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不服从有关人民政府或者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年4月1日起施行。
分送:省委书记、副书记、常委,省长、副省长。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省委各部门,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监委,省法院,省检察院。各民主党派省委,省工商联。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年3月1日印发
相关报道
山东:建议给予烟台市委书记等28人党纪政务处分及组织处理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山东五彩龙投资有限公司栖霞市笏山金矿“1·10”重大爆炸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
鲁政字〔〕39号
烟台市人民政府:
省委省政府山东五彩龙投资有限公司栖霞市笏山金矿“1·10”重大爆炸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提交的《山东五彩龙投资有限公司栖霞市笏山金矿“1·10”重大爆炸事故调查报告》(以下简称《调查报告》)已经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审核同意,并经省委、省政府研究审定,现批复如下:
一、事故调查组的组成和工作程序符合《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和《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省政府令第号)等有关规定。事故调查组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原则和“四不放过”要求,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查明了事故迟报瞒报情况,提出了对有关责任单位、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总结了事故教训,提出了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事故调查工作客观、公正、实事求是。
二、同意事故调查组对事故的原因分析和责任认定。山东五彩龙投资有限公司栖霞市笏山金矿“1·10”重大爆炸事故是一起由于企业违规存放使用民用爆炸物品和井口违规动火作业引发的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三、同意事故调查组对有关责任人的处理建议,依规依纪依法追究以下责任人的责任:
(一)因在事故中死亡,免予追究刑事责任人员。
吴荣松,浙江其峰矿山工程有限公司项目部副经理,鉴于在事故中死亡,免予追究刑事责任。
(二)已被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的人员。
1.贾巧遇,中共党员,山东五彩龙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副总经理,主持公司工作,对瞒报事故负有直接责任,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已被公安机关采取措施,建议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2.马学圣,中共党员,山东五彩龙投资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分管治安保卫、民用爆炸物品审批,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已被公安机关采取措施,建议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3.吴宗形,浙江其峰矿山工程有限公司驻山东栖霞金矿项目部经理,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已被公安机关采取措施,建议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4.李东,中共党员,烟台新东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已被公安机关采取措施,建议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5.唐海波,烟台新东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员工,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已被公安机关采取措施,建议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6.王桂磊,烟台新东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员工,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已被公安机关采取措施,建议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7.马俊荣,浙江其峰矿山工程有限公司驻山东栖霞金矿项目部员工,负责回风井炸药管理工作,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已被公安机关采取措施,建议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8.郑略泼,浙江其峰矿山工程有限公司驻山东栖霞金矿项目部爆破工,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已被公安机关采取措施,建议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9.李若满,浙江其峰矿山工程有限公司驻山东栖霞金矿项目部爆破工,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已被公安机关采取措施,建议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10.卢兴雄,浙江其峰矿山工程有限公司驻山东栖霞金矿项目部爆破工,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已被公安机关采取措施,建议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11.王道乾,浙江其峰矿山工程有限公司驻山东栖霞金矿项目部爆破工,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已被公安机关采取措施,建议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12.冯晓林,中共党员,山东五彩龙投资有限公司综合办保卫班长,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的购买、接收、登记等工作,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已被公安机关采取措施,建议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以上人员是中共党员的,由相关纪检监察机关加强与司法机关的沟通协调,在具备作出党纪处分条件后,及时作出处理。
(三)公安机关已采取强制措施的公职人员。
1.姚秀霞,中共党员,栖霞市委原书记,二级巡视员,对未按规定及时上报事故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已被公安机关采取措施,并立案侦查。
2.朱涛,中共党员,栖霞市委原副书记、原市长,对未按规定及时上报事故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已被公安机关采取措施,并立案侦查。
以上人员,由相关纪检监察机关加强与司法机关的沟通协调,在具备作出党纪政务处分条件后,及时作出处理。
(四)建议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人员。
1.康铸尚,山东五彩龙投资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安全生产科长,分管安全生产、设备管理,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2.于建坤,山东五彩龙投资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生产技术科长,分管生产调度,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3.李继宁,山东五彩龙投资有限公司大股东,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五)建议给予党纪政务处分以及组织处理的人员。
1.王勇,中共党员,中共栖霞市党代表,栖霞市公安局西城派出所所长。建议给予其撤销党内职务、政务撤职处分。
2.牟海轶,中共党员,栖霞市公安局治安大队治安管理科副科长。建议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政务记大过处分。
3.王国超,中共党员,栖霞市公安局治安大队副大队长。建议给予其撤销党内职务、政务撤职处分。
4.吕学滨,中共党员,栖霞市公安局党委委员、副政委、治安大队大队长。建议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政务降级处分。
5.刘先科,中共党员,栖霞市应急管理局党委委员、副局长。建议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政务记大过处分。
6.孙云海,中共党员,栖霞市应急管理局党委书记、局长。建议给予其撤销党内职务、政务撤职处分。
7.范庆芸,中共党员,栖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运行监测协调办公室负责人(事业编制)。建议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政务降级处分。
8.齐维强,中共党员,栖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党组成员、四级调研员。建议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政务记大过处分。
9.李永杰,中共党员,栖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党组书记、局长。建议给予其党内警告、政务记过处分。
10.王忠贤,中共党员,栖霞市交通运输局综合运输科负责人、交通运输服务中心党支部书记。建议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政务降级处分。
11.林国君,中共党员,栖霞市交通运输局党组成员、市交通运输执法监察大队大队长。建议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政务记大过处分。
12.陈向阳,中共党员,栖霞市交通运输局党组书记、局长。建议给予其党内警告、政务记过处分。
13.尹强,中共党员,栖霞市西城镇党委副书记、镇长。建议给予其党内警告、政务记过处分。
14.贺雪刚,中共党员,栖霞市西城镇党委书记。建议给予其党内警告处分。
15.陈隽,中共党员,栖霞市委常委、副市长。建议给予其撤销党内职务、政务撤职处分。
16.闫升波,中共党员,栖霞市人大代表,栖霞市政府党组成员、副市长,栖霞市公安局党委书记、局长。建议给予其撤销党内职务、政务撤职处分。
17.史大琛,中共党员,栖霞市政府党组成员、副市长。建议给予其党内警告、政务记过处分。
18.孙永祝,中共党员,烟台市公安局治安警察支队治安管理大队原副大队长。建议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政务降级处分。
19.李海涛,中共党员,烟台市公安局治安警察支队支队长。建议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政务记大过处分。
20.田力,中共党员,烟台市政协委员,烟台市公安局党委委员、副局长。建议给予其党内警告、政务记过处分。
21.于建平,中共党员,烟台市应急管理局党委委员、副局长、二级调研员。建议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政务记大过处分。
22.孙树福,中共党员,烟台市应急管理局党委书记、局长。建议给予其党内警告、政务记过处分。
23.乔玉晶,中共党员,烟台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建议给予其党内警告、政务记过处分。
24.林阳,中共党员,烟台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党组书记、局长。建议给予其党内警告处分。
25.赵峰,中共党员,烟台市政府党组成员、副市长,烟台市公安局党委书记、局长。建议给予其政务警告处分。
26.王中,中共党员,烟台市委常委、副市长。建议给予其党内警告、政务记过处分。
27.陈飞,中共党员,烟台市委副书记、市长。建议给予其政务警告处分。
28.张术平,中共党员,烟台市委书记。建议对其予以诫勉谈话。
四、同意事故调查组对事故相关责任单位及其责任人的行政处罚建议。
由烟台市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山东五彩龙投资有限公司、烟台新东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栖霞市兴达爆破工程有限公司、栖霞市安达民爆物品有限公司、烟台市北海民爆器材销售有限公司及其相关人员违法违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
五、同意事故调查组对事故相关责任单位其他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由烟台市责成山东五彩龙投资有限公司、招金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对其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组织有关单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相关企业有关责任人党纪政务处分。
六、同意对浙江省、北京市相关单位和人员的处理意见。
建议浙江省组织协调有关职能部门、单位,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浙江其峰矿山工程有限公司及其相关人员违法违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
建议北京市责成有关部门、单位,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北京康迪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及其相关责任人作出处理。
七、责成栖霞市委、市政府分别向烟台市委、市政府作出深刻检查;责成烟台市委、市政府分别向省委、省政府作出深刻检查。上述情况,同时抄送省纪委监委、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
八、同意事故调查组提出的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烟台市政府和省政府有关部门要认真吸取事故教训,严格落实《调查报告》中提出的各项防范和整改措施,举一反三,切实加强对民用爆炸物品和非煤矿山等行业领域的监管,有效预防重大事故发生,确保安全生产形势稳定。
九、烟台市政府要组织栖霞市和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和权限及程序,抓好对有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处理意见的落实,处理情况要向社会公布。事故处理落实情况要及时向省纪委监委、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报告。
山东省人民政府
年2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抄送:省纪委监委,省法院,省检察院,省总工会,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应急厅。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