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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润人心旗寄真情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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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法官,我的事让您费心了,如果没有您和调解员为我们双方调解,这件事肯定不会这么快速高效的解决”。近日,当事人拿着一面印有“公正高效化解纠纷,司法为民公平正义”的鲜红锦旗来到安达法院,以此表达对法官一心为民、用实际行动为群众办实事、解民忧的感谢。

案情回顾

年7月,李某向银行申请购车款,元,并与黑龙江省某汽车商贸公司、齐某签订《委托担保服务协议》。其约定某汽车商贸公司为其购车贷款担保,同时大庆市某冷链运输公司作为反担保人。李某未按约定偿还购车款,且大庆市某冷链运输公司作为担保人亦未履行其担保义务,故诉至法院。

办案过程

接到案件后,承办法官、诉前调解员第一时间联系案件当事人了解情况,为了推进案件高效办结,承办法官多次与公司沟通,建议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但在立案前双方曾因自行协商产生分歧,彼此产生了不信任的态度,案件陷入僵局。对此,承办法官积极寻找双方调解的可能,经过多次的释法说理让双方当事人了解了此案中自身的权利义务,并努力消除双方的猜疑和不满情绪,引导当事人理性并实质性化解纠纷。最终,在多次“面对面”、“背对背”调解沟通下,双方达成一致。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二条,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一面大红锦旗,不仅代表着当事人对法院、法官的信任和点赞,更是对安达法院践行司法为民、“我为群众办实事”的充分认可。一直以来,安达法院认真办好每一起案件,用“热心、耐心、诚心”对待每一位当事人,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原标题:《法润人心旗寄真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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