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进一步健全多元化解纠纷机制,安达法院积极构建“四化四解四到位”诉源治理新格局,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社会矛盾纠纷。近日,安达法院任民法庭成功在诉前调解了一起借贷纠纷案件,最终使双方当事人握手言和。
案情回顾
李某和宋某是夫妻关系,年二人向姜某借款9万元,双方约定利率1分,后因投资失败,未能偿还姜某借款。姜某多次联系二人,二人以各种理由推脱,几年间夫妻二人还款5万元,尚欠姜某本息合计11余万元。双方经多次协商未果,姜某向人民调解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对此事进行调解。
调解经过
承办法官询问了基本案情,姜某几年内收回5万元,后期无法联系上李某和宋某。因双方情绪激动,承办法官分别与当事人沟通,了解到姜某与李某、宋某系亲属关系,前几年李某和宋某做生意赚了不少钱,需要周转资金,便向姜某借钱。姜某承认当时是为了高额的利息才借的钱,这些钱是姜某一家的生活保障,希望对方尽快归还欠款,后承办法官又与李某和宋某了解情况,李某和宋某当时做生意,为了周转资金向姜某借款,后来又借给他人钱,对方没有还,自己现在也没有钱还姜某。
承办法官向双方分别解释了借款相关的法律规定,又晓之以理,在公平、自愿的前提下向双方提出了解决建议,缓和了双方当事人的激动情绪,又分别做通双方当事人的思想工作,双方达成协议,李某和宋某在月末前给付姜某借款,姜某也在金额上做出了让步,这起民间借贷纠纷画上了圆满的句号。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八条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四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法官提醒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当事人在签订借款合同时要注意约定借款利率和借款到期日,并约定好违约责任,留存好借据,最大限度地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
原标题:《调解借贷纠纷恢复亲情和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