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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争晋先醉酒驾车不可取侥幸行为终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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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

远离酒驾

近期,安达法院审结了多起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案件。

案例1:

年12月,刘某在安达市某路口驾驶小型客车由西向东行驶,与由东向西陈某驾驶的轿车相碰撞,造成两车损坏。经鉴定,刘某血样中乙醇含量.8mg/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发生交通事故,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元。

案例2:

年1月,陆某在安达市某路口驾驶轿车由西向东行驶,与李某驾驶的轿车相碰撞,造成两车损坏。经鉴定,陆某血样中乙醇含量.8mg/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法院经审理认为,陆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发生交通事故,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元。

案例3:

年3月,郝某在安达市某路口驾驶小型客车由南向北行驶时,与前方薛某驾驶停行等候的轻型厢式货车相碰撞,造成两车损坏,薛某及货车乘员汪某受伤。经鉴定,郝某血样中乙醇含量.1mg/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法院经审理认为,郝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发生交通事故,危机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元。

法官提醒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认定标准为车辆驾驶行为人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ml的驾驶行为。

醉酒驾驶机动车是一种犯罪行为,是对道路交通秩序和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安全、财产安全产生的双重侵害。尽管行为人在主观上没有追求交通事故、人员伤亡等后果的发生,但是对于危险驾驶行为是明知或者放任发生的。由于醉酒驾驶机动车极有可能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导致人身伤亡,触犯交通肇事罪,故而没有出现重大伤亡,以轻罪的处罚避免了重罪的产生已是不幸中的侥幸。特此提醒车辆驾驶行为人,为了保护自己和他人的人身安全,一定要做到酒后不开车,同时也要注意不能将车辆交由饮酒、醉酒的人驾驶,更不能教唆饮酒、醉酒的人开车,否则很有可能会触犯刑法,受到法律的制裁。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

是指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成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驾驶的;

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原标题:《醉酒驾车不可取侥幸行为终害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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