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援助实施办法的通知》(吉人社办字〔〕80号)精神,为进一步健全完善精准化、长效化的就业援助制度,及时帮助就业困难群体实现就业。现将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政策的通知如下:一、就业困难人员范围具有本市户籍,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要求,进行了失业登记并申领《就业创业证》的下岗失业人员、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1年以上人员、残疾人员、零就业家庭人员、大龄失业人员、失地农民六类人员。二、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程序初次符合上述条件人员,可向户籍地社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站提出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申请,并提供身份证、户口簿、《就业创业证》及不同类别人员的相关证明,经审核公示3个工作日无异议后,上传到就业服务局进行复审通过。经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当月起享受就业援助政策。即时达到“”人员,建议在出生月前申办就业困难人员认定。三、社保补贴政策扶持年即时达到“”人员的就业困难人员(国有企业、厂办大集体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初次申领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必须在出生月度前或申办社保补贴的上一年度内申报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才能享受全额度的社保补贴,出生年月日以个人档案日期为准。如不在出生月前或申办社保补贴的上一年度内申办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的人员,在申办社保补贴时,会影响当年享受社保补贴的发放月数及补贴金额。已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申领过社保补贴的需进行年审,年审可以采取提前或办理社保补贴时到就业服务局窗口进行,否则视为自动退出就业援助机制,不能继续享受就业援助政策。下年度需要重新进行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四、业务咨询电话洮南市就业服务局就业科:洮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年12月1日
信息来源:洮南市融媒体中心
本期制作:吕珊
本期编审:商红艳
本期终审:苗福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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